基金名稱 | 天利(盧森堡)-歐洲策略債券基金(美元)(已撤銷核備)(在台灣已終止銷售)(本基金淨值資料僅供原銷售機構及尚持有單位數之投資人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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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英文名稱 | CT (Lux) EUROPEAN STRATEGIC BOND AE-USD | ||
台灣總代理 | 無代理機構(已下架基金) | ||
海外發行公司 | 天利(盧森堡)有限公司 | ||
指標指數 | 40% ICE BofA 1-10 Year Euro Corporate Index, 40% ICE BofA European Currency High Yield Constrained Index, 20% ICE BofA 1-7 Year All Euro Government Index | ||
成立日期 | 1999/04/09 | 註冊地 | 盧森堡 |
基金核准生效日 | N/A |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 | N/A |
基金規模 | 153 百萬歐元 | 計價幣別 | 美元 |
基金類型 | 區域型基金 | 投資區域 | 歐洲 |
投資標的 | 固定收益 | 風險報酬等級 | RR2 |
最高經理費(%) | 0.9 | 最高保管費(%) | |
最高銷售費(%) | 3 | 最高分銷費 | |
基金評等 | |||
保管機構 | 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 配息頻率 | |
經理人 | Ryan Staszewski | 傘狀基金 | Y |
單一報價 | Y | ||
費用備註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 近五年報酬率及費用率 | ||
投資策略 | 本基金旨在提供收入,並有可能在中長期內增加您的投資金額。基金將至少三分之二的資產投資於由包括英國在內的歐洲公司和政府發行的投資級或投資級以下債券(類似於貸款並支付固定或可變利率)在那裡有重要的業務。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券從提供此類評級的國際機構獲得較低的評級,被認為比評級較高的債券風險更高,但通常會支付更高的收益。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 10 年以下到期的債券。 | ||
銷售機構 | |||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
淨值日期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本月以來(%) | 本季以來(%) | 今年以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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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 32.6795 | -1.16 | -0.84 | -3.74 | 0.54 |
一個月(%) | 三個月(%) | 六個月(%)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1.91 | -0.25 | 2.88 | 7.68 | 23.13 | -8.94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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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註2: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
註3: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
註4: |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
註5: |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
註6: |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
註7: |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註8: |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註9: |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
註10: |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